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 ( 节选)

作者: 时间:2023-10-11 点击数:

第一章总则

 

第七条

 

[教师权利]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

 

(一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

(二)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

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

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

(五)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

(六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
 

第八条[教师义务]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 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

(二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

(三)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

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

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

(六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
 

第八章法律责任

 

第三十七条[教师不当行 为的处理]教师有下列情形之-的,由所在学校、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。

 

(一 )故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

(二)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的

(三)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

 

第三十九条| [ 教师申诉]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,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,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。